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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lián)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
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 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lián)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今天給大家介紹大家最關心的話題,【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類似的認定】
(1)定義: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2)商品、服務類似的判斷標準: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加大保護商標權的力度,認真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首先必須具有正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能力,因此,深人研究商標侵權行為認定這一問題不但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對于法律實踐也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在上面我們講述到,商標侵權行為損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個被告的共同過錯造成的,是被告集體行為所致,因此在訴訟中,他們應當列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點,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對這一商標侵權的共同訴訟有管轄權,也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任何一個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訴訟的訴因,將上述被告住所地的所有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一個案件的訴訟。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時,每一個被告首選的標準是以各自的侵權獲利作為承擔侵權賠償的依據。
如果千個案件的幾個被告當中,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能夠計算出來,自然以其侵權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難以計算出來時,則可以考慮以原告受到侵權所遭受的損害作為被告賠償的依據。需要強調的是,在共同侵權之共同訴訟中,被告除了自己就其侵權行為 各自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要就各自承擔的侵權賠償承擔連帶的補充清償責任。